聚少离多法院判决离婚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5-15 14:44) 点击:266 |
聚少离多法院判决离婚 法律明确规定,判决是否离婚关键看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感情是否破裂是个主观性非常强的判决标准,故而只要有一方不同意离婚,除非具有法定的离婚事由,法院第一次判决离婚的可能性非常小。 出于保护家庭单元稳定的考虑,法院在判决男女双方离婚时都会持相对谨慎和保持的态度。本案当事人男方程某某与女方领取了结婚证,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庭审时女方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且没有法定的离婚事由,当事人已经做好了第一次判不离的准备。 夫妻之间长期聚少离多,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也未建立夫妻感情,实质上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实质就是感情破裂的表现,《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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