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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多久未交付房产证构成违约?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3 14:43)    点击:242

  

  分情况,买房人和卖房人对于房产证交付期限有约定的,按约定时间计算承担违约责任的期限,如果没有约定的,如果购买的商品房是未建成的,卖房人应当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交付房产证。如果购买的是已经竣工的房屋,应该自房屋买卖合同订立之日90日内交付房产证。卖方人在上述期限内未交付房产证的,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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